宝商银行破产倒计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接受破产清算
宝商银行破产进入倒计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
11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裁定,裁定接受宝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任命宝商银行清算组为宝商银行经理。
根据民事裁决。(2020)京01博申672号11月17日,宝商银行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同日,保监会宣布,11月12日已原则批准宝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承办行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同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270号,说明承包银行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4日前向承包银行的经理报告其债权。承包商银行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清偿债务或将财产交付给承包商银行的经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宝商银行成立于1998年12月16日,原名包头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现名。注册资本总额473084.9089万元,类型为其他股份公司(未上市)。获准经营的项目有吸收公众存款、发行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等。
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银发[2020]274号《关于认定包商银行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通知》,称在接管期间,经确认宝商银行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生存。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认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已经发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额减记已发行的“宝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二级资本债券”本金。
11月17日,承办行接管组下发承办接管组[2020]27号文第《关于包商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的说明》号文,称对到期债务缺乏偿付能力是认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的判断依据,承办行二级资本债务本金已全部冲减,表明其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
根据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字[2020]第40215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号文件,截至2020年10月31日,宝商银行的总资产为446501067.73元,总负债为205962415834.2元,股东权益为-20555103.44444400003
11月12日,银监会发布决定(银保监复[2020]776号,《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同意宝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
11月17日,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发布《关于包商银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的说明》号公告称,自2011年北京分行成立以来,宝商银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部门先后迁至北京作为永久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5号8号楼),并在北京大量聘用员工,使北京成为宝商银行的实际总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第1条规定:“债务人的住所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城市银行部出具的《关于包商银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的说明》号文件,可以认定宝商银行的总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5号8号楼,因此宝商银行的住所地位于北京,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规定:“如果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表明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资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承包银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提交的《审计报告》表明股东权益金额为负数,可以认定承包银行有破产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本案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2日批准承包银行破产清算,因此承包银行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法规,本院应予受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承包银行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承包银行的经理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正常疫情防控期间,债权申报在场外进行,债权人可以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书面陈述债权数额、是否有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上述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但对于之前的分配,无权要求追加分配,并承担审核确认追加债权申报发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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